2009年8月經修改后頒布的《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法律賦予社會組織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項制度。這一 制度為確立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便于社會組織獨立承擔責任提供了基礎。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產生,它的產生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設立目的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核準登記。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它要求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經營范圍或者設立目的相適應,否則將不能被批 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相互區別的標志和法人進行 活動時使用的代號。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 的機構。法人的場所則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也是確定法律管轄的依據。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在民事活動中 的債務,在民事活動中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 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法人的分類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 社團法人。
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 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 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 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 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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