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爭議評審的方式,有利于及時化解爭議,防止爭議擴大與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浪費,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1.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實踐
在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運用還較少,只有一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如二灘水電站工程項目、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項目、萬家寨水利工程項目、昆明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等運用了爭議評審機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2.我國對爭議評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 d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 d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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