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訟活動的基本法律。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一)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在法院主導下,訴訟參與人圍繞民事糾紛的解決,進行著能產生法律后果的活動。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民事訴訟主要是法院與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也涉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專家輔助人員、協助執行人等;在訴訟和解時還表現為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二)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脘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達不到訴訟目的,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
民事訴訟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三大訴訟階段。并非每個案件都要經過這三個階段,有的案件一審就終結,有的經過二審終結,有的不需要啟動執行程序。但如果案件要經歷訴訟全過程,就要按照上述順序依次進行。
(三)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則調解和仲裁將不會發生。但民事訴訟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此外,和解、調解協議的履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則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或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上述4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由于建設工程活動及其糾紛的專業性、復雜性,我國在建設工程法律實踐中還在探索其他解決糾紛的新方式,如爭議評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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