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仲裁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申請仲裁的方式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3.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
4.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為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當事人要求采取財產保全及(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及(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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