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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