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1)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4)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①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②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③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5)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 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6)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2)動產交付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其他規定:因人民法院、 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 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物權的保護
(1)因物權的歸屬、 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除危險
(4)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5)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6)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2022】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發生效力的時間是( )。
A.登記時
B.合同成立時
C.交付時
D.合同生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