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31030《水土保持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貫徹落實這個方針,就必須堅持“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則。
1F431040《防汛條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防汛條例》規定,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F431060《河道管理條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河道管理范圍分為,有堤防的河道和無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設計洪水位系指根據防洪標準分析計算與該標準相應的洪水位。防洪標準是指根據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和經濟合理性而由國家確定的防御洪水的標準,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現期(N)或出現頻率(P%)表示。
《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
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ㄒ唬┎缮?、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ǘ┍啤@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ㄋ模┰诤拥罏┑亻_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1F432000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F432010《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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