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某縣某村村民黃某的兒子,由于幼時患病,造成左腳跛瘸,導致行動不便。孩子到了入學的年齡,黃某帶他到黃家屯小學報名入學,但學校以他是殘疾兒童為由,拒絕招收。為使兒子能夠入學,黃某又帶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學校龍門鎮小學報名。而龍門鎮小學則以此兒童非所屬學區為由,也拒絕招收。
思考與討論:學校的做法是否違法?為什么?
【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殘疾兒童、少年有權要求普通學校接收其進入普通班級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黃某的兒子雖有殘疾,但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學應給其學習的機會,黃家屯小學和龍門鎮小學拒收殘疾兒童入學,侵犯了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學校的行為是違法的。
2.12歲的劉鵬是剛剛畢業于某工業大學附屬小學的學生,依據其戶籍所在地,他被當地招生辦分配到該工業大學的附中繼續學習,相關機構為他下發了入學通知書。但是開學那天,劉鵬被學校拒之門外。學校拒絕接受劉鵬的原因是工大附中曾出臺一個“校長會議決定”,其中明文規定,像劉鵬這樣的工大第三代子弟要想升入附中,必須參加嚴格的升學考試,并達到學校的分數要求。由于劉鵬沒有參加該校組織的升學考試,也就沒有資格升入該校。幾天后,劉鵬父母不滿學校的決定,便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用法律來捍衛孩子理應享有平等的九年義務教育權。
思考與討論:如何評析該案?
【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免試”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學校的招生入學工作,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考試和測驗。因為,義務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不是以選拔精英為目的的教育,而是國家對全體公民實施的普及性教育,所以,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入學不需要考試。凡是符合年齡要求的學生都有權利進入小學和初中接受教育。但藝術、體育等學校可以組織專項測試來選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