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方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監管。
2.人工打眼時,使錘人應站在掌釬人的側面,禁止對面使錘;選擇炮位時,炮眼口應避開正對的電線、路口和構造物;鑿打炮眼時,應清除掉坡面上的浮巖危石。
3.爆破器材庫的選址和搭建應請當地公安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運輸爆破器材要用專用運輸工具,在公安部門的押運下進行,中途不許停留,并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方;在保管、運輸爆破器材過程中,工作人員嚴禁穿化纖服裝。
4.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并執行領用和退庫制度,各種手續要有嚴格記錄人領取,禁止由一人同時搬運炸藥和雷管,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禁止亂丟亂放和私藏。
5.爆破作業應有專人指揮,確定的危險邊界應有明顯標志,警戒區四周必須派出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員、牲畜必須撤離,預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號應有明確的規定。
6.導火索起爆應采有一次點火法點火,其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撒至安全點,但不得短于1.2m,不許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導火索。
7.進行露天爆破作業,一人連續點火不得超過10根,嚴禁使用明火點燃;多人同時點炮時,每個人的點炮數量應相同,嚴禁腳踏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爆破時,應點清爆破數與裝炮數量是否相符。確認炮響完并過5min后,方準爆破人員進入作業區。
8.電力起爆時,在同一爆破網路-亡必須使用同廠、同型號的電雷管;爆破網路主線應絕緣良好。并設中間開關,與其他電源線路應分開敷設;爆破網絡的連接必須在全部炮孔裝填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再進行。
9.在雷雨季節,潮濕場地等情況下,應采用非電起爆法;深度不超過10m的爆破用火花起爆,深度超過10m的爆破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必須采用電力起爆。
10.大型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并征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后由專門成立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大型爆破的安全距離,除考慮個別飛散物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爆破引起的地震及沖擊波對人員、建筑物的影響,經計算后再確定安全距離。
11.石方地段爆破后,確認已經解除警戒,作業面上的懸巖危石也經處理后,清理石方人員方準進入現場;人工撬動巖石必須由上而下逐層撬(打)落,嚴禁人員上下雙重作業,更不得將下面撬窄后使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超過人的肩部,不得將棍端緊抵腹部,也不許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12.爆破時應設警戒線,并安排足夠的人員防止人、畜或車輛在警戒區內通行。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