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的三個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制定發布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并與人事部共同制定發布了《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這些法規和規章構成了對采礦權評估管理的法律依據。通過長期工作實踐,對采礦權評估工作形成了一些基本要求:
(1)采礦權評估工作必需由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機構,并在該機構執業的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執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經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2)采礦權評估工作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評估要求,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3)在采礦權評估工作中,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該對聘請的專家以及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結果負責。 來源:www.examda.com
(4)采礦權評估工作應該按照一定的評估程序進行。采礦權評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簽訂采礦權評估業務約定書或合同;明確評估具體業務事項并編制評估計劃;現場調查并收集評估資料;選用正確的方法進行估算、編制并提交報告;報告及工作底稿歸檔。 采集者退散
(5)采礦權評估工作要選用正確的評估方法,對經濟、技術參數的選取、要有依據、正確、合理、合法。
采礦權評估中要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評估報告要符合規范,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合理理解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 來源:www.examda.com
(6)采礦權評估報告要由評估機構出具,由執行該業務的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負責估算和編制。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7)采礦權評估中,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要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8)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該對采礦權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