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有償取得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的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必須分別向國家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并在規定的數額內按面積逐年收取。其費用由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即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的征收和管理權限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授權進行石油與天然氣審批登記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而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也有權征收授權范圍內的相應費用。 采集者退散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礦產資源應按市場規律運行,市場是一種交易現象。礦業權市場按交易對象,可分為礦業權市場、服務市場和相關要素(資本、土地、人力、信息)市場,政府對礦業權市場的管理,除了依法監督和政策指導以外,還需要大量的中介組織作為經濟實體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培育和發展中介機構的行業組織也是政府對礦業權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