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短裙挺进太深了h女友,国产亚洲精品久久777777,亚洲成色www久久网站夜月,日韩人妻无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您現在的位置:233網校 >二級建造師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筆記

分包合同“背靠背”條款及其法律風險

來源:233網校 2008-10-31 09:50:00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所謂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條款(pay when paid),是指總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設定的,以其獲得業主支付作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條件的條款。在我國建筑市場,目前源于業主的拖欠問題依然嚴重,在這種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總承包商將“背靠背”條款作為向其分包商(從廣義上講,總承包商的供應商也可納入分包商范疇。在本文中,如無特別說明,分包商均指廣義概念)轉移業主拖欠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條款的法律性質尚未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得以明確,而其固有的法律風險也尚未在業內形成較為清晰的認識,因此,隨著有關“背靠背”條款的爭議日漸增多,有必要對此類條款在實踐應用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從而幫助廣大市場主體正確的認識和防范“背靠背”條款的風險。
  “背靠背”條款的基本內容及其法律關系
  
“背靠背”條款的基本內容。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19.5款規定:“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由此可見,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不提倡“背靠背”條款。相比之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第1版 1994年,以下簡稱fidic分包合同條件)第16.3款,則規定了較為規范的“背靠背”條款:在下列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有權扣發或緩發應支付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c)月報表中包含的款項沒有被工程師全部證明,而這又不是由于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導致的;(d)總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將分包商報表中所列的款項包括在總承包商的報表中,且工程師已為此開具了證書,但業主尚未向總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額,而這不是總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引起的;(e)分包商與總承包商之間和(或)總承包商與業主之間,就涉及計量或工程量問題或上述分包商的報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發生了爭執。
  ……
  同時,fidic分包合同條件還規定,如果總承包商扣發或緩發任何款項,應及時(但不遲于約定的付款期限)將扣發或緩發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盡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條件“背靠背”條款被國內一些總承包商所借鑒使用,但大多數“背靠背”條款仍較為概括,除體現“業主付款后總承包商才付款”的內容之外,對總承包商自身應當謹慎并合理運用該條款、應當及時通知分包商等約束性條款等,規定得較少。
  “背靠背”條款所反映的法律關系。無論是fidic分包合同條件中相對規范的“背靠背”條款,還是經簡化的“背靠背”條款,其所反映的法律關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業主-總包-分包的基礎之上的,即業主和總承包商之間是總包合同關系,業主是總承包商的付款義務人;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是分包合同關系,總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義務人(如圖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條款的分包合同與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礎法律關系方面,并無實質性區別。在這里,筆者將這種總分包之間的支付關系定義為“總包支付”模式。     

[page]  “背靠背”條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背靠背”條款的合法性分析。英美法系國家有關“背靠背”的條款雖然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講是持否定或嚴格限制態度的。例如,在英國,1996年通過的《住宅許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條款,除非業主破產;在美國,司法判例更傾向于保護分包商的權利;而在新西蘭,則對“背靠背”條款的措辭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新西蘭司法判例認為pay if paid與pay when 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確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僅表示了付款的時間,不能理解為付款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在一般的分包合同中,總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當事人一方,如因業主(分包合同的第三人)的拖欠,而導致其對分包商(分包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拖欠,顯然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但是,包含有“背靠背”條款的分包合同的特殊之處在于,可以將其視為附條件的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由此可見,設定“背靠背”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背靠背”條款的否定態度,但是,由于該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其第19.5款并不構成有關“背靠背”條款的法律禁止性規定。
  雖然我國目前對“背靠背”條款尚無禁止性規定,并且相應的司法實踐也并不成熟,但是,總承包商并不能據此而濫用“背靠背”條款。例如,我國《合同法》第45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據此,如果總承包商實際并不存在業主拖欠的問題,但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向業主主張權利,甚至與業主達成其他的不正當交易,從而阻止了分包合同項下支付條件的成就,那么該支付條件依法應視為已成就,總承包商將無權再援引“背靠背”條款對抗分包商的付款請求。
  “背靠背”條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實踐中,包含“背靠背”條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劃分為兩類:一種是由總承包商在其實際承包范圍內與分包商簽訂的(下稱“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種是由總承包商與業主指定分包商簽訂的(下稱“指定分包合同”)。由于兩種分包模式的性質和風險分擔不同,對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條款應當區別對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條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僅通過總承包商獲得分包合同,通常與業主并無實質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總承包商通過“背靠背”條款,把本應屬于其自身承擔的風險不合理的轉嫁給分包商,有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鑒此,為了強化總承包商風險責任意識,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負責任的將支付風險轉嫁給分包商,建議參考英美等國家的司法實踐,在法律或行政法規層面對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條款予以明令禁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條款。在建設行業的交易習慣中,指定分包合同屬于比較特殊、復雜的情形,與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點:分包商的選擇和定價主要是由業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與業主往往有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總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經濟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僅限于照管費;總承包商雖然名義上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但總承包商實際更接近項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基于以上這些特點,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總承包商通過規定“背靠背”條款以規避支付風險,筆者認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總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條款時,應對其設置一定的約束條件,這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總承包商的濫用,另一方面也要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權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濟途徑。例如,可規定如果總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內,未就業主拖欠的相應工程款向業主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權起訴該總承包商或依法申請仲裁。此外,還應規定總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條款免責的,應賦予其較重的舉證責任。
  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條款在應用中的主要障礙
  
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條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對規避非應由總承包商承擔的業主拖欠風險具有現實意義。但是,由于“背靠背”條款仍具有“總包支付”這一基本特征,因此,總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條款克服自身的風險,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簡單,還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礙,特別是要完成幾項關鍵性的舉證責任。
  證明合同性質為指定分包合同。總承包商所面臨的第一個障礙,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證明分包商是由業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業主、總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與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這雖然和“背靠背”條款的合法性問題無關,但卻直接關系到“背靠背”條款的合理性問題。
  但是,總承包商實際并不容易證明分包合同是基于業主指定分包行為而產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只有總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業主并不出現,而即使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簽訂“三方合同”,業主也會在條款中盡量回避與指定分包行為有關的表述;另一方面,對于其他能夠證明業主指定分包行為的證據,由于業主通常不會留下書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總承包商很少重視對此類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發生爭議,總承包商很難舉證證明存在業主指定分包行為。
  即使總承包商完成了證明業主指定分包行為的舉證工作,但要進一步說服法官或仲裁員在業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間存在著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如前所述,與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點。而如果審理爭議的法官或仲裁員對指定分包合同的特點沒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難理解和接受總承包商的主張的。因為按照法律的一般邏輯思維范式,他們會更重視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關系(盡管這種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總承包商認定為支付義務人;而業主即使實施了指定行為,也會將其定性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從而排除在審理范圍之外。
  證明業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項。總承包商所面臨的第二個障礙,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證明就訴爭的指定分包工程,業主尚未支付其相應款項,這是“背靠背”條款得以成就的關鍵事實。這項舉證工作看似簡單,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并不容易。實現“背靠背”條款的一個重要的但卻易被忽視的前提條件,是要求業主和總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況,各自建立獨立的賬目明細,因為總承包商要充分證明業主就該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項,才能進一步得出應付指定分包商款項。但是,實際的情況往往是,總承包商的付款申請是由各種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費、稅金等子項明細組成的,但經過業主人員的審核后,業主向總承包商簽發的付款證書很可能只有一個概括的金額,而不詳細劃分支付子項——這樣一來,總承包商將難以證明業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額。
  還有一種情況,業主就某一筆付款特別指示總承包商付給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這種特別指示很可能只是口頭上的;即使可從業主處索要相應證明文件,但由于不屬于規定保留的財務憑證,財務管理人員通常很少對其留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總承包商仍將無法證明業主就該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額。
  證明已積極向業主主張權利。總承包商所可能面臨的第三個障礙,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證明其已經積極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項向業主提出權利主張,從而盡到了協助指定分包商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了“背靠背”條款的合法性,但從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他們仍可能會綜合考慮拖欠期間的長短以及總承包商在此期間是否積極作為,并以此作為是否支持“背靠背”條款的事實依據。當然,這里面還會存在一個如何認定“積極”的標準問題。是不是總承包商已在訴訟時效內向業主書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認定為已“積極”了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很難獲得支持的。特別是當拖欠期間已經較長(如已超過2年),法官或仲裁員很可能會將“積極”限定為總承包商已向業主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這雖然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權制度中“怠于”的解釋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員完全可根據《合同法》中有關當事人應當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規定,對總承包商提出比“催告”更嚴格的要求。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是,總承包商需要面對來自市場的壓力等諸多因素,因此不到萬不得已,一般很難下決心與業主訴諸公堂;即使決定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往往也晚于指定分包商的動作。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到,總承包商如想通過“總包支付”模式下的“背靠背”條款來規避支付風險,需要克服一系列舉證方面的障礙。這不僅需要總承包商針對指定分包工程建立一整套細致完善、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更需要有一個完善的建筑市場法律環境。這些條件在目前仍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必須建立更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模式。
【責編:pkl  糾錯
[page]  規避指定分包“背靠背”條款缺陷的措施建議
  
由于“總包支付”模式下“背靠背”條款所固有的法律風險,因此,總承包商如想有效規避指定分包合同項下的支付風險,不能簡單依賴于“背靠背”條款,而應從根本上改變指定分包合同的結構形式,徹底脫離“總包支付”模式。在這里,筆者建議建立一種“三方合同”下“業主支付”的模式(如圖2所示)。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業主支付”模式的法律關系。在圖2中,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業主與總承包商的實際關系,應是一種委托管理關系,而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發承包關系。相應的,總承包商與指定分包商之間,也不應是一般意義上的總分包關系和名義上的支付關系,而是前者在委托范圍內,對后者實施的監督管理和配合關系。而業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間,則不再僅僅是一種事實上(但無合同依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通過合同確立的以工程款支付為核心內容的發承包關系,即業主成為指定分包商的真實付款義務人。
  通常情況下,業主不愿出現在指定分包合同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其希望通過總承包商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照管服務,減少自身的管理負擔。在圖2中,業主雖然作為一方當事人加入到了指定分包合同中,但除支付責任外,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由總承包商完成,并沒有增加業主的管理責任,但卻還原了指定分包的真實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種“業主支付”模式在不損害業主利益的基礎上,能夠更合理的兼顧總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各自的利益,從而在經濟學上達到一種“帕累托最優”的共贏效果。
  與“業主支付”模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業主支付”模式得以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是必須建立與該模式相適應的合同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并且要求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之間能夠緊密配合。這些制度的具體要求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和“過帳”安排。來源: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三方必須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就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詳細約定,特別是要明確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總承包商僅為業主的委托管理人,業主為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義務人,“過賬”安排(詳見5.2.2)并不意味著總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有支付義務。
  二、三方還應就總承包商依約有權收取的“照管費”的計價方式,以及該費用是否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價款中等,作出明確約定。
  三、為實現對指定分包商的有效管理,對于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應當經過總承包商的審核后,方可報業主確認;未經總承包商的審核,業主不得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
  “過賬”安排(如圖2所示)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指定分包商應按經總承包商/考試大/審核和業主確認的工程量金額,向總承包商開具工程款發票(含稅),總承包商則應向業主單獨開具等額的并標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稱的工程款發票(含稅)。
  二、業主按總承包商向其開具的發票金額,在扣減稅金和照管費(如約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將剩余款項(即稅后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商。
  三、業主將扣減的稅金和照管費(如有)支付給總承包商,由總承包商代繳指定分包工程相應稅金。
  四、總承包商在代繳稅金后,將完稅憑證提供給指定分包商,完成整個“過賬”安排。
  當然,如果總承包商不需要“指定分包工程”的營業額,則最好說服業主將“指定分包工程”轉化為“獨立發包工程”,即/考試大/將指定分包商轉化為獨立承包商。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商僅從業主處收取總包照管費,與獨立承包商無任何實質或名義上的支付關系,總承包商的法律風險降至最低。
  結語:無論是在工程領域,還是司法領域,“背靠背”條款都是應當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但是,我國與此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仍十分薄弱。為此,筆者呼吁權威立法機構能夠重視對“背靠背”條款的調查研究工作,并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為正確處理因“背靠背”條款引發的工程款糾紛提供統一的司法依據。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法規科目單項選擇題60題,每題1分,共計60分;多項選擇題20題,每題2分,共計40分;總計100分。大家根據233網校老師講課中的章節重難點指引,看最新教材進行預習,再來聽精講班老師解讀教材考點,聽課時就不會一頭霧水,思路會比較清晰,也容易掌握各個考點。點擊聽課,進入備考>>

相關閱讀

添加二級建造師學習群或學霸君

領取資料&加備考群

233網校官方認證

掃碼加學霸君領資料

233網校官方認證

掃碼進群學習

233網校官方認證

掃碼加學霸君領資料

233網校官方認證

掃碼進群學習

拒絕盲目備考,加學習群領資料共同進步!

互動交流
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

微信掃碼關注公眾號

獲取更多考試資料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宿松县| 婺源县| 山阴县| 灵石县| 宜兴市| 白河县| 北安市| 上蔡县| 富阳市| 杭锦旗| 札达县| 从化市| 河东区| 留坝县| 明水县| 樟树市| 泗水县| 女性| 石泉县| 正阳县| 龙岩市| 醴陵市| 贞丰县| 大足县| 永德县| 垣曲县| 库尔勒市| 报价| 叙永县| 肥西县| 富顺县| 外汇| 罗定市| 吴忠市| 通榆县| 南溪县| 江阴市| 民权县| 阿鲁科尔沁旗| 浮山县| 正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