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三、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裁決撤銷,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沒有內部監督機制,只能由法院進行外部監督。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4條)來源:www.examda.com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采集者退散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法律規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6條)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強制執行(二)不予執行1.有6種情況發生可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來源:www.examda.com
2.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源:考試大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范圍
(一)在建設工程領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6條)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許可;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申訴。.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不可抗力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行政復議部門為原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page](二)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2.可停止執行的情況(4種):(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4種情況)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書一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4.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一)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8類)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類)
l.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審程序
1.起訴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期限: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l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3.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l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
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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