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2009年版)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網上增值服務(2)
問答題
一、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平等權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二、什么是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三、什么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
1.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四、什么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
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種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五、什么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這種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種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六、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勝訴權就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權利,勝訴權的存在,可以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得到保護。而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消滅了當事人的勝訴權,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已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
七、有哪幾種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1.普通訴訟時效;
2.短期訴訟時效;
3.特殊訴訟時效;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八、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多長?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普通訴訟時效是相對于不普通的訴訟時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訴訟時效了。
九、哪些情形符合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十、什么是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十一、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有多長?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十二、什么是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持續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
十三、什么是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十四、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五、什么情況下施工許可證將被廢止?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十六、超越資質承攬工程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十七、對于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建設單位是否需要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上面的三種情形違反了《建筑法》關于發承包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屬于無效的合同。對該合同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十八、如果超越資質承攬工程而竣工前取得了相應資質,是否按無效合同處理?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十九、聯合共同承包的各方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1.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2.外部責任
《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十、什么是轉包?
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這里的違法所得,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扣除成本后的獲利部分”。
二十一、如何理解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二十二、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實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二十三、工程監理業務是否可以分包?
依據《建筑法》,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這里的“不得轉讓”,既包括“不得轉包”,也包括“不得分包”。也就是說,工程監理業務是不可以分包的。這一點與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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