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一、違約責任(詳見違約責任)
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3)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領域較常見的侵權行為有:
1.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例如,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用人單位資格的“包工頭”,后者雇傭的雇員在從事施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與該“包工頭”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施工,向周邊環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聲超出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3.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被告浙江省某市城市發展有限公司承建由該市國道指揮部和該市公路管理段發包的329國道改建工程,施工中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志,致使駕摩托車上夜班的原告之子吳某撞上公路路面崛起的水泥石塊,造成吳某重傷致死的后果。經法院公開審理查明,吳某為有證駕駛,被告該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被判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該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搶救醫療費死亡補助費、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25000元。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也適用上述規定,而且如果是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被告黑龍江省某市某銀行于l980年在該市建設一幢3層磚混結構樓房作為員工宿舍,三樓屋面建有磚砌花格女兒墻,年久失修,曾于l991年10月間因居民曬被子倒塌過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視。l992年1月28日,原告程某(8歲)隨父母到居住在該樓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該女兒墻倒塌,被掉下的磚塊砸中頭部,當即昏迷。經搶救并數次治療,被診斷為甲級重傷。程某之父與被告交涉請求賠償,被告聲稱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于是原告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用花格磚砌方式建女兒墻是不安全、不符合規范設計要求的建筑物,據此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構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故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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