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1一般行政處罰程序1.1原則
(1)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堅持先調查取證后裁決、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意見。
1.2管轄
(1)區(縣)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2)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監督機構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案件。
(3)兩個以上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
(4)衛生監督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1.3受理
衛生監督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好記錄:
(1)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
(2)衛生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
(3)社會舉報的;
(4)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或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報請的;
(5)有關部門移送的。
1.4立案
①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3)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
(4)屬于本機構管轄。
②衛生監督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經批準,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承辦人。
③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④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回避,回避申請由受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1.5調查取證
①調查取證要求
(1)監督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應遵循公正、客觀、合法、全面的原則;
(2)監督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正、反兩方面的證據;
(3)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經監督員審查或調查屬實,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所取證據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②現場檢查程序見“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③現場行政強制程序見"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1.6 調查終結
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爭議要點、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款項等。
1.7合議
(1)合議的內容
a.認定事實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了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b.確定案由
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為違法性質的判定。
c.衡量情節
對已確定違法案由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情節規定認定情節的輕重。無法定的情節規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影響及一貫表現和悔改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d.適用條文
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的案由、衡量的情節,對照法律規范的條文,引用能夠直接適用該案件違法行為并與其性質、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條款。適用的法律規范條文主要有兩種:一是該違法行為直接違反的條款,以作為認定其違法性質、程度的依據;二是處罰所依據的條款,以作為對其具體作出處罰的依據。 [page]
(2)合議的要求
a.合議必須由三名以上單數的監督員進行。
b.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
c.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3)合議結論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意見;
b.違法行為輕微,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d.違法事實不清的、證據不充分的、程序違法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見;
e.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f.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移送司法機關的同時,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g.報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上述除a、d、g項外,承辦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1.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1)衛生監督機構在合議后,認為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及其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若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3)衛生監督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具體額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9陳述申辯
陳述申辯是被處罰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其不同觀點或意見的一種途徑。
(1)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2)陳述申辯時,監督機構或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3)當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實、證據的,應當進行復核。
(4)經復核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經重新合議后,書面告知當事人。
(5)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0處罰決定
(1)據確鑿、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承辦人應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負責人審批。
(2)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制作《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因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著違反同一法律法規的不同條款須分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4)同一《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規,如不同法律法規的訴訟期限不同時,應分別告知。
(5)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1.11責令改正
查實違法行為時,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應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中注明改正要求。
1.12送達
(1)《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定,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注明拒絕簽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辦人和見證人簽名(蓋章),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處,即視為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衛生監督機構代送或者用掛號郵寄送達,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4)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1.13執行
(1)衛生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3)對于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罰繳分離的原則,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4)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4結案
(1)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并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2)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將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報上一級衛生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備案。
2簡易行政處罰程序
2.1適用范圍
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機構可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1)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2要求
(1)衛生監督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并加蓋衛生行政機關印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必須包括告知和申辯的程序。
(2)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項、目)、具體處罰決定、時間、地點、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并由監督員簽名。
(3)衛生監督機構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中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4)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報所屬衛生行政機關備案。
2.3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收繳罰款:
a.依法 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衛生執法機關及衛生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3.1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額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聽證程序。
3.2聽證步驟
(1)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聽證通知書后,案件調查人員應就案件的有關材料、依據,做好聽證準備。
(2)在聽證時,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案件調查人員對認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具有舉證責任。
(3)聽證結束后,案件調查人應當對聽證筆錄審核并簽名。
3.3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聽證意見書》的要求,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與原來認定有出入的,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查清事實后,重新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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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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