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然人”,這就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本條所稱“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本條所稱“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以及分支機構等。
二、根據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合同法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擴大了:一是合同主體,包括中國。外國的個人之間、組織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種類,不僅是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而且包括所有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這里所說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指財產關系,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2.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活動,不適用合同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①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例如,貸款、租賃、買賣等民事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而財政撥款、征用、征購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屬于行政關系,適用有關行政法,不適用合同法。
②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攬是民事關系,適用合同法;而工廠車間內的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措施,不適用合同法。
3.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①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于一般的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
②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
③政府的采購活動。對政府的采購行為應加以規范,目的是為了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范,僅是對政府的采購行為加以約束,并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
④關于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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