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歸納: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三種情況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規定【重點掌握】
(1)利率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三種處理情況。
3.工程墊資處理的規定【理解】
(1)有約定按照約定;(2)沒有約定,按工程欠款處理;(3)沒約定利息的,不得要求利息。
4.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規定—P116【重點掌握】
(1)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不得對抗已全部或大部交付房款的商品房買受人。
(2)范圍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3)期限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
5.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違約方承擔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重點理解、多考案例】
6.無效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形)、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重點理解、多考案例)
無效合同:1.欺詐脅迫;2.惡意串通;3.非法目的;4.公共利益;5.強制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1.限人;2.無權代理人;3.無權處分人
可撤銷合同: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4.乘人之危
7.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重點掌握】
8.法定解除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P125【理解、掌握】
(1)不可抗力;(2)預期違約;(3)遲延履行;(4)根本違約;(5)目的不能。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導性、參考性,但無法律強制性,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