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執行申請期間的說法,正確的是( )。【來源于2013年真題】
A.申請執行的期間為6個月
B.規定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算起
C.法律文書未規定的,從法律文書作出之日算起
D.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算起
2.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由( )的人民法院管轄。【來源于2013年真題】
A.原告住所地
B.合同簽訂地
C.仲裁機構所在地
D.標的物所在地
3.人民法院2月1日作出第一審民事判決,判決書2月5日送達原告,2月10日送達被告,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書生效之日是2月( )日。【來源于2013年真題】
A.1
B.26
C.5
D.10
4.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有( )。【來源于2013年真題】
A.管轄錯誤的
B.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C.缺席判決的
D.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的
E.審判庭組成不合法
5.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不適用于選定先于執行的情形是( )【來源于2013年真題】
A.追索贍養費、撫養費
B.追索撫恤金、醫療費
C.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
D.追索勞動補償
6.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 )。【來源于2013年真題】
A.提出上訴
B.提起再審
C.申請復議一次
D.不予執行
7.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最遲在( )小時內作出裁定。【來源于2013年真題】
A.6
B.48
C.12
D.24
8.某施工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理。后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根據該條款,對該爭議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應為( )。【來源于2013年真題】
A.合同履行地法院
B.仲裁委員會
C.合同簽訂地法院
D.被告住所地法院
E.原告住所地法院
9.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向( )人民法院申請。【來源于2012年真題】
A.財產所在地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原告所在地
10.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向( )人民法院申請。【來源于2012年真題】
A.財產所在地
B.被告所住地
C.合同履行地
D.原告所在地
11.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自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之日起超過( )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源于2012年真題】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2年
12.關于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 )。【來源于2011年真題】
A.當事人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回避申請
B.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C.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僅擔任翻譯人員的,無須回避
D.人民法院的回避決定,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
E.申請回避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可以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13.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乙雙方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制作了調解書,在送達前甲方反悔,這時法院應該( )。【來源于2011年真題】
A.徑行判決
B.強制執行
C.留置送達
D.重新調解
14.甲地注冊的建設單位與乙地注冊的施工企業在丙地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項目所在地為丁地,若發生糾紛,向丙地法院起訴。則該合同確定訴訟管轄的標準為( )。【來源于2011年真題】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簽訂地
D.合同履行地
15.建設單位就專業分包工程存在的施工質量缺陷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單位可以將( )列為共同被告。【來源于2011年真題】
A.招標代理機構
B.總承包企業
C.分包企業
D.實際施工人
E.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6.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授權”可以行使的訴訟權利包括( )。【來源于2011年真題】
A.代為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
B.進行和解
C.部分變更訴訟請求
D.法庭辯論
17.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生效后,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 )申請強制執行。【來源于2011年真題】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機關
C.仲裁機構
D.公安機關
18.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民事訴訟規定了回避制度,下列人員中( )若與審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來源于2010年真題】
A.法院的書記員
B.勘驗人
C.鑒定人
D.出庭的證人
E.被告方的訴訟代理人
19.民事訴訟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其中不屬于民事訴訟參加人的有( )【來源于2010年真題】
A.當事人代表
B.第三人
C.鑒定人
D.代理律師
查看答案:
1.【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執行程序。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的期限起算:從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參見教材P217.
2.【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的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固定。參見教材P208.
3.【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審判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對判決不服的,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參見教材P214.
4.【答案】DE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審判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有: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選項ABC闡述不全面。參見教材P215、216.
5.【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先予執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行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參見教材P212.
6.【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裁定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參見教材P212.
7.【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參見教材P211.
8.【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參見教材P208.
9.【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厲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10.【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1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2.【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對于翻譯人員,如果有影響公平的事宜,也應該予以回避。
13.【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審判程序。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人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4.【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5.【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參加人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將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故選BCD。
16.【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訴訟參加人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17.【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8.【答案】ABC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19.【答案】A
【解析】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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