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52建設工程債的產生和常見種類
(2013—43)未進行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行為不生效,則當事人應由此承擔( )責任。
A.侵權
B.違約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答案】B。建沒工程債的產生,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產生的根據。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岡管理和不當得利。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的關系。進行不動產登記是轉讓行為生效的條件.因此不進行登記就會使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法得到履行。因此構成的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