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41物權的主要種類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1.(2012~33)根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自( )之日起設立。
A.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B.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C.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信息公示
D.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信息公示
【答案】B。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2012—34)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使用期限由( ),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期限。
A.法律直接規定
B.當事人約定
C.出讓人決定
D.受讓人決定
【答案】B。建設用地使廂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3.(2012—74)下列情形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有( )。
A.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
B.土地期限屆滿而未續期
C.使用權人因閑置土地而被國家收回
D.使用權人喪失主體資格
E.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答案】A、B、C。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在以下情況下消滅:(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而又未能續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2)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建沒用地使,}j權消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因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廢棄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用地而收回。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逾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以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人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也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3)土地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土地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物,一旦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隨之歸于消滅。
因此A、B、C符合上述情形,D項不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因為自然人作為使崩權人喪失主體資格時,則可通過繼承等方式繼續保留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因此D、E兩項都不會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
4.(2011-6)下列行為中,不必將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的是( )。
A.轉讓
B.抵押
C.出資人股
D.投保火災險
【答案】D。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轉讓或出資入股,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