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時,除了工程師可向承包商發出批評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時改正外,在許多情況下,工程師可以代表業主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1.索賠費用和利澗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發生下列損害業主權益或違約的情況時,業主可索賠費用和(或)利澗:
(1)工程進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趕工時,可索賠工程師的加班費;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賠誤期損害賠償費;
(3)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進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則業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類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賠成本及利潤;
(4)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絕接收,在承包商自費修復后,業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5)未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業主可前去辦理并扣除或索賠相應的費用;
(6)由于合同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等方面發生變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可向承包商索賠;
(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運輸道路、橋梁等的破壞;
(8)未按合同條件要求,無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嚴重違背合同(如工程進度一拖再拖,質量經常不合格等),工程師一再警告而沒有明顯改進時,業主可沒收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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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賠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規定,當承包商的工程質量不能滿足要求,即某項缺陷或損害使工程、區段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時,業主有權延長工程或某一區段的缺陷通知期。
三、反索賠的概念
反索賠就是反駁、反擊或者防止對方提出的索賠,不讓對方索賠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認為,索賠是雙向的,業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反駁和反擊,這種反擊和反駁就是反索賠。
在工程實踐過程中,當合同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合同另一方對對方的索賠要求和索賠文件可能會有三種選擇:
1.全部認可對方的索賠,包括索賠之數額;
2.全部否定對方的索賠;
3.部分否定對方的索賠。
針對一方的索賠要求,反索賠的一方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反駁和拒絕對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