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承發包模式條件下的監理委托模式
與建設工程平行承發包模式相適應的監理委托模式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
1.業主委托1家監理單位監理采集者退散
這種監理委托模式是指業主只委托1家監理單位為其提供監理服務。這種監理委托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監理單位應該具有較強的合同管理與組織協調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規劃工作。
監理單位的項目監理機構可以組建多個監理分支機構對各承建單位分別實施監理。在具體的監理過程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重點做好總體協調工作,加強橫向聯系,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有效運行。
2.業主委托多家監理單位監理來源:考試大
這種監理委托模式是指業主委托多家監理單位為其進行監理服務。采用這種模式,業主分別委托幾家監理單位針對不同的承建單位實施監理。由于業主分別與多個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所以各監理單位之間的相互協作與配合需要業主進行協調。采用這種模式,監理單位的監理對象相對單一,便于管理。但整個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被肢解,各監理單位各負其責,缺少一個對建設工程進行總體規劃與協調控制的監理單位。來源:考試大
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實踐中,業主首先委托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單位”總體負責建設工程的總規劃和協調控制,再由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單位”共同選擇幾家監理單位分別承擔不同合同段的監理任務。由“總監理工程師單位”負責協調、管理各監理單位的工作,大大減少了業主的管理壓力,形成了業主委托“總監理工程師單位”進行監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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