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內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十六條 擬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后,推薦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無合理理由未辦理任職手續的,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公司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推薦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去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個人總結:除了上述以外,還有期貨從業人員的一種處罰方式是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12個月,其他的很雜,只能單項記住。
新版試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題及答案 大綱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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