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內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 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 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 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 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 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關權力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
(六) 變更名稱;
(七) 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 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九) 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情形。
期貨公司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新版試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題及答案 大綱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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