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期貨業協會自2017年7月起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期貨法律法規”科目中采用新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內容。第一章內容具體如下,考生應熟悉了解新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有效進行備考。2017年新版期貨法律法規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發展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第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是否符合標準,期貨公司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