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期貨業協會自2017年7月起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期貨法律法規”科目中采用新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內容。第一章內容具體如下,考生應熟悉了解新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有效進行備考。2017年新版期貨法律法規解讀>>
第三章 編制和披露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及行業發展情況調整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及報送要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要求期貨公司在一段時期內提高風險監管報表的報送頻率。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并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月度及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風險監管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5年。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應當向期貨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變動超過 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期貨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書面報告應當同時抄送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及時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