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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點:期貨糾紛案件
1.當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限期內沒有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劃撥有價證券
B.責令進行整頓
C.劃撥賬戶資金
D.凍結賬戶資金
答案:ACD
解析: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2.下列關于此案件的處理,正確的是( )。
A.乙違反了協議規定,應按違約的期貨糾紛案件處理
B.乙侵犯了客戶甲的利益,造成了甲的損失,應按侵權的期貨糾紛案件處理
C.該案件屬于侵權與違約競合的糾紛案件,應當由當事人所能獲得的最多賠償額來定性質
D.該案件屬于侵權與違約競合的糾紛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而定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竟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清求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