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其他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一、券商
在我國,期貨投資者可以通過券商(Introducing Broker,IB)協助開立期貨賬戶。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可以將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并為客戶開展期貨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務,期貨公司因此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傭金。這種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就是券商。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和風險控制指標,比如“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等條件。
二、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是指獨立于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進行居間介紹,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其主要職責是介紹客戶。
居問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濟合同的當事人。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三、期貨信息咨詢機構
期貨信息咨詢機構主要提供期貨行情軟件、交易系統及相關信息咨詢服務。
四、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簡稱存管銀行)屬于期貨服務機構,是由交易所指定,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存管銀行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全員結算制度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略有差異。
五、交割倉庫
在我國,交割倉庫也稱為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3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出具虛假倉單;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節期貨投資者
一、期貨投資者的分類
(1)根據進入期貨市場的目的不同,期貨投資者分為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
套期保值者通過期貨合約買賣活動以減小自身面臨的、由于市場變化帶來的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商品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通常是該商品的生產商、加工商、經營商或貿易商等,金融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通常是金融市場的投資者、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進出口商等。
投機者是指運用一定資金通過期貨交易以期獲取投資收益的交易者。
(2)按照自然人/法人劃分,期貨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涵蓋生產者、加工貿易商以及金融機構、養老基金、對沖基金、投資基金等。
根據機構投資者是否與期貨品種的現貨產業有關聯,機構投資者可以分為產業客戶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機構投資者。
二、期貨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一)對沖基金
1.含義
對沖基金(Hedge Fund),又稱避險基金,是指“風險對沖過的基金”,是一種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承擔較高風險、追求較高收益的投資模式,屬于私募基金。
2.特征
(1)最低投資額往往很高,對沖基金的投資者通常限于金融機構和富人。
(2)期貨和期權市場等衍生品市場實際上是對沖基金資產組合配置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經常運用對沖的方法去抵消市場風險,鎖定套利機會。
3.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區別
(1)對沖基金并不需要在美國聯邦投資法下注冊,而共同基金則受到監管條約的限制。
(2)共同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資金不能投資期貨等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可投資期貨等衍生品市場。
(二)商品投資基金
1.含義
商品投資基金(Commodity Pool)是指廣大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委托給專業的投資機構,并通過商品交易顧問(CTA)進行期貨和期權交易,投資者承擔風險并享受投資收益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
2.組織結構
(1)商品基金經理(CPO)。
(2)商品交易顧問(CTA)。
(3)交易經理(TM)。
(4)期貨傭金商(FCM)。
(5)托管人(Custodian)。
3.商品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區別
(1)商品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比對沖基金小得多,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而不涉及股票債券和其他金融資產,因而其業績表現與股票和債券市場的相關度更低。
(2)在組織形式上,商品投資基金運作比對沖基金規范,透明度更高,風險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