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西方MBO相比,國內管理層收購的不同在于:采集者退散
1、國內的管理層收購不改變目標公司法律地位,收購結束后,收購公司(或稱收購“殼”公司)并不與目標公司合并。
2、收購的是非流通股份,擁有的是相對控股地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是非流通股,管理層團隊通過協議轉讓持有的是非流通股,收購完成后成為相對控股的企業大股東。
3、收購后的退出信道不同。管理層持有的股份一般難以上市流通,只有未來企業價值上升,通過再次協議轉讓實現增值。所以,參與管理層收購的各種融資資金的償還是來自于收購公司(融資主體)持有股份的派息分紅和股份轉讓升值。來源:www.examda.com
4、可能存在雙重征稅以及關聯交易等公司治理問題。西方的MBO中,被收購的目標公司解體,合并入收購公司,大量的為收購發生的融資債務使得收購公司享有了重大的避稅利益。而國內的管理層收購由于不涉及目標公司的主體變更,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同時存立,這樣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不受影響,不僅不能取得收購負債的避稅利益,而且在目標公司層面和收購公司層面存在雙重征稅的可能性。甚至當收購的是上市公司時,在管理層控制的收購公司和由收購公司控股的公眾上市公司之間,還可能產生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關聯交易行為和其他公司治理問題。
就管理層收購的融資問題來看,國內《商業銀行法》和央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等,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不得用于股權投資。(不過在某些省市的具體運作案例中,還是存在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直接或變相提供股權質押貸款用于股權收購。)因此,銀行貸款從法律上就不可能直接介入到管理層收購中,這使得收購融資規模受到極大限制,這樣就突出了國內管理層收購必須尋找其他融資渠道的問題,這是國內近來出現成立所謂MBO基金呼聲的客觀原因。但是盡管呼聲很高,實際運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困惑和難題。國內參與管理層收購的融資基金缺乏法律規范。在具體交易過程中,由于銀行信貸資金不能介入,使得各種私募基金成為一項管理層收購交易的主要融資來源,融資數量大、風險高,融資方往往要求管理層給予股權,或者安排有其他的“桌下約定”,在這些隱蔽的桌下約定中,交易雙方的融資方和管理層往往故意留下“模糊之筆”,很可能就是未來風險爆發的預埋伏筆,這客觀上增加了國內管理層收購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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