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主體和客體):
概念:環境法主體根據環境法的規定,在參加與環境有關的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保護環境的權利義務關系。
特征:
1、基本特征:
1)環境法律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不是僅僅指人與人的關系,
2)環境法律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始終以環境為媒介,人與自然的關系也離不開人與人的關系。
3)人與環境資源在不同 具體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可以成為主體,也可以成為客體。
4)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法律關系。
2、主體的特征:具有廣泛性。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在環境法律關系主題中,對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年齡等條件限制較小,對單位的資格幾乎沒有什么限制。
3、客體的特征:
1)客體范圍相當廣泛。這種廣泛性也可以用環境法保護對象、防治對象和調控對象的廣泛性來表示。
2)在環境法律關系三要素中,客體是體現環境法律關系特征即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的重要因素。
3)客體包括了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