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建設法的概念、特點。
生態保護建設法是有關生態保護、生態建設、環境整治和自然災害防治的法律規范或法律表現形式的總稱。
特點:
1、生態保護建設法吸收、借鑒了生態學的理念,體現了環境法的綜合性和生態化。
2、生態保護建設法堅持生態化方法和“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主張生態保護建設應以生態系統結構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生態過程的完整性為目標,從單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綜合管理的轉變,從靜態管理向適應性管理轉變,重視生命系統與非生命系統的統一管理、生態監測與科研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將人類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協調管理。
3、生態保護建設法與自然資源法、污染防治法不同。
4、生態保護建設法將自然災害防治納入其內,體現了環境資源法的一個新的發展領域。
環境資源行政復議的概念。
環境資源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資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環境資源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制度,屬于行政司法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