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四:有追索權的保理?債權的讓與擔保!
——來源于233網校陳飛老師
讓與擔保,有實物的讓與擔保,股權的讓與擔保,還有債權的讓與擔保。
有追索權的保理,可以理解為債權的讓與擔保。
(一)立法規定
民法典(草案)第766條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二)規則釋義
1、有追索權保理的含義
(1)根據保理人對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否有追索權,可以將保理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與無追索權的保理。
(2)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保理人有權向原債權人追索的保理。
(3)有追索權,或者無追索權,指的是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有無追索權。
(4)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清償期屆滿之后,保理人有權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選擇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償付應收賬款相應的債務。
2、有追索權保理的規則要點
(1)保理人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并支付債權人一筆價款(A)。
(2)價款(A)的回購期屆滿后,保理人未獲債權人回購或清償保理融資款本息的,保理人有選擇權。
(3)保理人有權選擇向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或者選擇向債權人主張清償。
(4)保理人向債務人追償的,要進行清算,多退,少不補。
(三)有追索權保理的案例模型
1、模型示意圖
圖表 1:有追索權保理的法律關系示意圖
2、上圖說明:
(1)甲對乙有100萬應收賬款債權,丁對乙有60萬債權。
(2)甲丙訂立保理合同,約定:
第一,甲將該100萬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萬,作為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的對價;
第三,丙有權依約向甲追索80萬本息(丙有權要求甲依約回購100萬應收賬款)。
(3)清償期屆滿之后,丙無法獲得有效清償的情形下,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有權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乙清償。因為,丙受讓了甲的債權,丙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第二,丙向乙主張清償應收賬款時,必須進行清算。
具體而言,乙向丙清償100萬元,丙獲得100萬后,其中的80萬及利息留給自己,多的大約20萬應返還給甲。因為,丙當初只給了甲80萬對價。丙不能從債務人乙處獲得超額利益。
上述這種退還多收款項的行為,本質上就是擔保中,實現擔保物權時的清算行為。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對乙的100萬債權主張優先受償。即,丙對乙的100萬債權,不得對抗乙的另外債權人丁。
當然,如果丁也是保理人的,則可能依據民法典(草案)第768條,丙丁之間互相產生對抗效力。如果丁不是保理人的,則無此問題。
第四,丙也有權選擇請求應收賬款債權人甲返還80萬元本息,或者請求甲回購該100萬元應收賬款。因為,保理人丙對債權人甲有追索權。
(四)有追索權保理的本質
有追索權的保理,與普通的債權讓與存在本質區別,其性質更類似于“債權的讓與擔保”。具體解釋如下:
1、名義上是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給保理人,保理人向債權人支付受讓債權的對價。本質上,是保理人對債權人發放借款(A),債權人將自己另外的應收賬款債權(B)讓與給保理人,作為保理人對債權人發放借款(A)的擔保。
2、保理人有權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償,但要進行清算。
3、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清償時,原則上沒有優先受償權,無權對抗債務人其他普通債權人(C)。
4、清償期屆滿,保理人也有權不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償,而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追索。
5、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追索的額度,不是應收賬款債權(B)本身的額度,而是保理人當初支付給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價款的額度及其相應的利息(A)。
【注】這里的A、B、C,均代表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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