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法
1.【法定解除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法》 |
2.【情勢變更】 |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合同法解釋二》 |
3.【繼續履行】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合同法》 |
4.【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 |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 《合同法》 |
5.【請求權競合】 |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 《合同法》 |
6.【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 |
7.【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 《合同法》 |
8.【不定期租賃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合同法》 |
9.【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 |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合同法》 |
四、侵權責任
1.【用工責任】 |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法》 |
2.【產品責任】 |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 《侵權責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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