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論
1.【誠信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民法總則》 |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 《民法總則》 |
3.【虛假的意思表示】 |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民法總則》 |
4.【表見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民法總則》 |
二、物權法
1.【區分原則】 |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物權法》 |
2.【事實建造】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 《物權法》 |
3.【返還原物請求權】 |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 《物權法》 |
4.【物保與人保并存】 |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物權法》 |
5.【流押條款】 |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 《物權法》 |
225小時學透8科教材知識點,25小時掌握8科考點及做題技巧,7天退換課程+授課老師24小時答疑,法考就選233!全程輔導,高效備考!馬上開始你的法考之旅!>>
備考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