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因遭到小王脅迫,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低價出賣給小王,已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小王是否已經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呢?
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一個重要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概念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行為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類型 /
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法律行為 |
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包括“乘人之危”) |
因欺詐實施的法律行為 |
因脅迫實施的法律行為 |
/ 法律效力 /
撤銷前,法律行為成立并生效;撤銷后,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 行使主體 /
重大誤解 | 誤解方享有撤銷權(若雙方都誤解,則雙方均享有撤銷權) |
顯失公平 | 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
欺詐 | 受欺詐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
脅迫 | 受脅迫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
/ 行使方式 /
撤銷權只能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以其他方式行使撤銷權的,不發生撤銷的效力。
/ 撤銷權受除斥期間限制 /
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如果權利人長期拖延不去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律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則撤銷權消滅。民法將這種期限稱之為:除斥期間。
短期除斥期間 | 1.原則上,短期除斥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例外:遭受脅迫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
最長除斥期間 | 最長除斥期間為5年,自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
因此,小田雖然已經將房子轉讓給小王,交付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只要除斥期間沒有經過,小田就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撤銷權,奪回房子。
小田勝訴的判決一經生效,該轉讓行為就溯及既往無效,小王需要向小田返還低價取得的房子,同時賠償小田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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