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刑法總則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來源:考試大
C.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D.刑法總則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正確答案】 ABD考試大論壇
【答案解析】 《刑法》第56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中對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盜竊和故意重傷作了肯定性規定。《刑法》第58條第1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附加刑不可能附加于附加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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