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對某公安局以其實施盜竊為由處以15日拘留的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局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案人的報案電話記錄、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失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提取指紋一枚,及該指紋系謝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鑒定書。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報案人所作的詢問筆錄應當加蓋某公安局、公安人員和報案人印章
B.現場提取的指紋為物證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C.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均為直接證據
D.根據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處罰決定證據確實充分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1款第4項,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無須被告公安局印章。據此,選項A錯誤。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F場提取的指紋屬于痕跡。據此,選項B正確。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是以能否直接說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為標準。凡是能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證據為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只能間接證明某些相關事實的,為間接證據。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謝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均是間接證據。考試大論壇
以間接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其一,用來證明案情的間接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其二,所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即案件事實的基本環節都有相應的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其三,根據全部證據足以得出確定的結論,該結論應當具有排它性。本案中的證據只能證明存在失竊事實、謝某曾到過現場,但不能推出盜竊行為即謝某所為。因此,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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