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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刑法歷年真題答案解析(二)

來源:233網校 2013年7月27日
  1.“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習慣(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類推解釋(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罰法規的適當(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選項與題干空格內容相匹配?( )(2010年卷二單選第1題)
  A.事前——成文——確定——嚴格
  B.事前——確定——成文——嚴格
  C.事前——嚴格——成文——確定
  D.事前——成文——嚴格——確定
  「答案」D
  「考點」刑法的基本原則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2)排斥習慣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與刑罰必須由立法者通過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刑事司法應以成文法為準,而不能適用習慣法。(3)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即嚴格的罪刑法定。類推解釋是對事先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予以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司法恣意對國民的行為進行壓制,這是不允許的。(4)刑罰法規的適當,即確定的罪刑法定。同時,刑罰法規的適當還包括刑法的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處罰的行為、禁止不確定刑三方面內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2題)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答案」A
  「考點」犯罪主觀要件、共犯
  「解析」選項A正確。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導致乙趁機逃走,并非甲故意將乙放走,因此,甲主觀上是過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脫逃的故意,實施脫逃的行為,因此,乙主觀上是故意。
  選項B錯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為過失的,不構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選項C錯誤。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本題中甲主觀上是過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選項D錯誤。只要實施脫逃的行為即成立既遂,本題中,乙雖然最終被抓回,但仍然構成脫逃罪。
  3.關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3題)
  A.甲開槍射擊乙,乙迅速躲閃,子彈擊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B.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駛汽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C.甲、乙沒有意思聯絡,碰巧同時向丙開槍,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臟。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D.甲以殺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了乙。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答案」D
  「考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解析」選項A錯誤。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選項A中,甲開槍射擊乙,乙躲閃而擊中乙身后的丙。雖然甲不存在殺害或者傷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沒有甲開槍的行為,則不會出現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選項B錯誤。作為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指某種行為存在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這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條件。選項B中,甲追趕小偷乙,甲的行為具備正當性,不具備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C錯誤。一個危害結果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選項C中,甲、乙的行為均可導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D正確。根據因果關系認定的條件說,與前“條件”無關的后條件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且即使沒有前“條件”也將發生結果時,前“條件”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選項D中,丙開槍射擊“條件”的介入直接導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4.甲(十五周歲)的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 )(2010年卷二單選第4題)
  A.春節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十多萬元財產損失
  B.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
  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
  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
  「答案」B
  「考點」刑事責任年齡
  「解析」選項A、C錯誤。《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選項A屬于失火行為。選項C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15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于上述兩種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
  選項B正確,選項D錯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法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規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據此可知,選項B中甲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甲應對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選項D中,甲的行為僅造成被害人輕傷,不構成犯罪。
  5.甲與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殺人惡念,將菜倒掉。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5題)
  A.犯罪預備
  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考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解析」《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刑法將預備行為規定為兩類,即準備工具與制造條件。準備工具事實上也是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只因是最常見的預備行為,故刑法予以特別規定。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等。本題中,乙出于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的行為屬于準備工具的預備行為,之后乙放棄犯罪并積極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6.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二單選第6題)
  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考點」共同犯罪
  「解析」選項A錯誤。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個共犯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過失的,不構成共同犯罪。雖然選項A中甲乙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是不妨礙根據甲乙各自過失犯罪情況分別定罪量刑。
  選項B錯誤。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謀,則成立相關犯罪的共犯。選項B中,甲乙事前沒有通謀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選項C正確。《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選項C中,甲作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
  選項D錯誤。《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據此可知,選項D中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而不與乙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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