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危害結果的相關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男(25歲)明知孫某(女)只有13歲而追求她,在征得孫某同意后,與其發生性行為。甲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丟失槍支后未及時報告,清潔工王某撿拾該槍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C.丙誘騙5歲的孤兒離開福利院后,將其作為養子,使之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惡意透支3萬元,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立即歸還。丁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法益所造成的實際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現實性、多樣性和規范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所以A項所述的甲的行為是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所以A是錯誤的。應選。《刑法》第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項中警察乙雖然在其槍支丟失后沒有及時報告,但是清潔工撿到槍支后立即上交,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所以B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項中丙誘拐5歲孤兒離開其監護場所(孤兒院),盡管該孤兒在丙的養育下過上豐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為仍然觸犯了《刑法》第262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所以C項的說是正確的,不應當選。《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根據上述法條可知,D項中丁某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對法益的實際侵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項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應當選。
2.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故不成立盜竊罪
B.乙以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乙沒有非法占有槍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
C.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D.成立販賣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
答案:C
解析:一般情況下,盜竊自己的財物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盜竊本人已經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偷回本人已經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財物,以致他人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也構成盜竊罪。A項中,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盜竊罪,因此,A項說法錯誤,不選。B項中,乙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可能是盜竊槍支,而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的發生,屬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盜竊槍支的犯罪,B項說法錯誤,不選。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因此,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C項說法正確,應選。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的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因此,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販賣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販賣的毒品種類,D項說法錯誤,不選。
3.甲想殺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藥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藥較多,乙吞服安眠藥后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預備行為導致了乙死亡,僅成立故意殺人預備
B.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所預定的實行行為(勒乙的脖子)并未實施完畢,故只能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C.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D.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藥,客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觀上有殺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權這一客體。且題中并沒有說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說明的都認為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即遂,所以C是正確的。
4.甲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不知道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于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于是,甲實施該行為,但該行為實際上違反刑法。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于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所以,甲仍然構成故意犯罪
B.甲沒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雖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過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答案:B
解析:違法性認識是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本題中,甲不知某種行為是否違法,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詢,法院正式書面答復該行為合法,由此,鑒于司法權威,甲對此行為不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確的,當選。
5.關于被害人承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兒童趙某生活在貧困家庭,甲征得趙某父母的同意,將趙某賣至富貴人家。甲的行為得到了趙某父母的有效承諾,并有利于兒童的成長,故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B.在錢某家發生火災之際,乙獨自闖入錢某的住宅搬出貴重物品。由于乙的行為事后并未得到錢某的認可,故應當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孫某為戒掉網癮,讓其妻子丙將其反鎖在沒有電腦的房間一星期。孫某對放棄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諾是無效的,丙的行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個小手指,而丁卻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在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諾才可能阻卻違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則被害人的承諾不能阻卻違法性。經過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而且該處分權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第四,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現實上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第五,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第六,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本題中,A項中拐賣兒童行為中的被害人是趙某,其本身沒有對拐賣進行承諾,由此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A錯誤,不當選。B項中,發生火災,乙的行為即是基于推定的錢某的承諾的行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C中,孫某處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沒有超過范圍,符合被害人承諾的要件,因此構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D項中,李某雖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沒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為超過了承諾的范圍,成立故意傷害罪,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D項。
6.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于甲、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無罪
B.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盜竊罪(既遂)
C.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既遂的通說認為,財物離開占有人的實際控制即構成盜竊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經將裝有現金3萬元的皮箱竊得,并扔出墻外,此時,該財產已經離開了占有人的實際控制范圍,因此,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項和D項。其次關于丙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不屬于自己的皮箱(發現無人看管視為是遺忘物)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本題正確答案是C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