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同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關于上述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不正當利益”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C.“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屬于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BCD
解析: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A項說法錯誤。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不正當利益”需要法官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B項說法正確。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C項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是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的、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C項說法正確。
另外,雖然通常情況下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積極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D項說法正確。
綜上,本題正確答案是BCD.
2.下列哪些選項成立不作為犯罪?
A.過路人甲看見某公寓發生火災而不報警,導致公寓全部被燒毀
B.成年人乙帶鄰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發現后能夠救助而不及時搶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輕女,認為女兒不能延續香火,將年僅1歲的女兒抱到火車站,放在長椅上后匆匆離開。因為天冷,等警察發現女孩將其送到醫院時,女孩已經死亡
D.司機丁意外撞倒負完全責任的行人劉某后,沒有立即將劉某送往醫院,劉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機丁將劉某送往醫院,也不可能挽救劉某的生命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不作為犯罪。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包括: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第二,行為人能夠履行該特定義務;第三,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A選項中,甲雖然看到公寓發生火災,但是他沒有報警的義務,因此不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B選項中,成年人帶小孩去游泳,負有保護該小孩生命安全的義務,小孩溺水乙發現且能夠救助而不及時救助,成立不作為犯。
C選項中,丙作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且有能力履行卻不履行,成立不作為犯;
D選項中,如果先行行為為犯罪行為的,并且刑法對這種行為引起的加重結果有明文規定的,不另定不作為犯罪;如果刑法沒有規定的,仍以不作為犯罪評價。本項中的司機丁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因此不以不作為犯罪另行評價。
3.甲欲殺乙,向乙開槍,但未瞄準,子彈從乙身邊穿過打中丙,致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B.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C.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均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D.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均認為,甲對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本案考核打擊錯誤。按照具體符合說,甲追求的結果與實際發生的結果具體不一致,阻卻了甲對丙的死亡承擔故意罪責,故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而對丙的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法定符合說,盡管具體不一致但在法定范圍內一致,不影響罪責的承擔,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故選項A、B正確。
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運輸放射性物質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強令6名工人進入隧道搶救價值2000萬元的機械,6名工人由此遇難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將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認為丙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聚眾斗毆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因此,A項中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項中,乙應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罪。
C項中屬于防衛過當,有過失的成立過失犯罪,法院已經認定丙存在過失,那么丙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D項中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應該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非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D.
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
B.乙在境外購買了毒品、錢某在境外購買了淫穢物品,二人共謀同雇一條走私船回到內地,后被海關查獲
C.丙發現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孫某:“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孫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醫生丁為殺害仇人王某,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李某發現后請丁改正,丁說:“那個家伙太壞了,讓他死了算了。”李某沒再吭聲,按丁所開處方用藥,導致王某死亡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行為人之間已經形成犯意聯絡即可,不需要都親自實施犯罪行為。因此,A項中甲與趙某事先已經共謀殺害蘇某,且最后至蘇某死亡。因此,甲與趙某成立共犯。
B項中,乙為了走私毒品,錢某為了走私淫穢物品,二人共謀走私,在走私的范圍內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在走私的范圍內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中既包括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C項的情況屬于事中通謀的共犯。
D項中,丁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李某對此明知而默認,并親自實施了殺人行為,與丁成立共同犯罪。
6.甲潛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會計室盜竊,未能打開保險柜,卻意外發現在該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證,隨即將該證件拿走。隨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個駕車超速行駛的司機出示警官證,共收取罰款900元。對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潛入會計室盜竊的行為,成立盜竊未遂
B.甲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C.甲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D.甲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答案:AC
解析:冒充警察罰款,通常定招搖撞騙罪。另外,因為只罰款“900元”,沒有達到詐騙和敲詐的數額較大標準(3000元),所以排除選項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