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甲市劉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乙市鐵路公安分局給予拘留10天的處罰,劉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乙市公安局將處罰結果更改為罰款200元。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此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有哪些?
A. 乙市鐵路運輸法院
B. 甲市劉某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C. 乙市鐵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D. 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參考答案:C,D 系統解析:【答案及解析】 CD。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6條第2款的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因此A項不選。《行政訴訟法》第l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復議機關——乙市公安局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因此,C項(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D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應選。本案中,復議機關將拘留10天更改為罰款200元,說明拘留尚未實際執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改變后的罰款決定,而非限制自由的決定。因此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B項不選。
82 某市A區公安分局以蘇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B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C區檢察院提起公訴。C區法院判處蘇某有期徒刑2年,蘇某不服上訴,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C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間,C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蘇某申請國家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 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B. 若此案最終由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決定書應由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審核簽發,加蓋法院賠償委員會印章
C. C區檢察院和c區法院應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D. C區法院應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答案:A,D 系統解析:【答案及解析】 AD。《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A項正確。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20條規定: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B項錯誤。《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故D項正確,C項錯誤。
83 依據法律規定,下列關于死刑的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 對于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被告人,原則上不能適用死刑,但也有適用死刑的可能性
B. 對于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無論犯了多么重的罪行,都不能適用死刑
C. 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D. 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以判處死刑,但必須在其生育或者流產后才能執行死刑判決
參考答案:C,D 系統解析:【答案及解析】CD。《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l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A項正確,B項正確。《刑法》第48條第l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的執行制度,而不是獨立的刑罰種類。不能判處死刑就意味著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緩。因此C選項不正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復》: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執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號《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中對第三個問題的答復:“對于這類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44條和刑事訴訟法第l54條的規定辦理,即:人民法院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在羈押受審時已是孕婦的,仍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故D項不正確。
84 律師趙某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見。趙某在接受該公司的10萬元財物之后,提供了虛假的法律意見書,導致不具備上市條件的該公司取得上市資格,嚴重損害了股東利益。對于趙某行為的認定,下列錯誤的選項有:
A. 受賄罪
B. 《刑法》第163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C.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D. 《刑法》第163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應當數罪并罰
參考答案:A,B,D 系統解析:由于趙某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不成立受賄罪,A項錯誤。
根據《刑法》第229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收受賄賂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情節加重犯處理,趙某不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故B項錯誤,C項正確。
由于《刑法》第229條第2款沒有規定數罪并罰,而是規定按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情節加重犯處理,故D項的說法錯誤。
85 某****案的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出示、宣讀了一份其本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向證人甲調查的談話筆錄,證明****案件發生時,被告人與證人甲在一起看電視,沒有作案時間。辯護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案發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不正確的有:
A. 談話筆錄和信件均屬書證
B. 人民法院應當強制證人甲到庭
C. 辯護人如果未經法院批準,向被害人收集信件的行為不合法
D. 辯護人找甲調查未經辦案機關批準,不合法
參考答案:A,B,C,D 系統解析:從證據的分類角度來講,談話筆錄是書面的證人證言,而信件則是典型的書證,故A項表述錯誤,當選。根據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1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故B 項表述不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法》第35條同樣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夫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所以由于這是辯護律師向被害人、證人調查取證,不再需要辦案機關批準。C、D項表述不正確。故本題四項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