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6.2000年4月28日,李某(17周歲)騎車去公園游玩,騎至某中學附近時,迎面駛來的一輛大貨車的拖掛車廂,將李前方與其同向騎車上班的某公司業務員張某掛倒在地,張當即昏迷過去。掛在她自行車前把上的錢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幣(計5000元)甩出包外。李便將這捆鈔票拾起,并將張攥在手中的錢包(包內還有5000元)奪過來,一并裝進自己的旅行袋內。此事被騎車跟上來的王某看見,當王某詢問李為何把錢包放進自己袋內時,李謊稱他與張是一道去銀行取款回來,王某未再深究。李在現場待了約5分鐘,并幫助聞訊趕來的交警將張抬上汽車,然后離去。張因傷重搶救無效,當日下午死亡。李將1萬元中的2000元用于買書和吃喝,余款存入銀行。后因公安機關追查張萬元巨款的下落,李聞訊后害怕受到處罰,便將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隊,并交代了事情經過,表示愿意退賠2000元,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問: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在對其裁量刑罰時,應重點考慮哪些情節?
正確答案:
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對其量刑時,應重點考慮以下情節:被告人李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7.岳某,男,46歲,1993年4月因綁架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判決宣告后,自1993年4月16日開始執行。1996年4月19日,岳某被減為18年有期徒刑,1999年5月6日岳某被宣告減刑2年,2003年5月2日再次被宣告減刑2年,2006年4月20日岳某被宣告假釋。2009年10月2日,岳某因過失致人重傷被撤銷假釋。2010年3月2日,人民法院對岳某過失致人重傷罪進行審判,因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岳某2年有期徒刑。請詳細說明對岳某如何進行并罰。
正確答案:
岳某因綁架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執行期間,1996年4月19日被減為18年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的執行時間應從1996年4月19日起算,過去執行的時間不算入18年有期徒刑期間。1999年5月、2003年5月岳某又分別被減去2年有期徒刑,岳某實際上已經變為14年有期徒刑,從1996年4月19日到2006年4月20日岳某已經被執行10年有期徒刑,因此岳某剩余的刑期是4年,根據刑法規定,他的假釋考驗期也為4年。
岳某因過失致人重傷罪被撤銷假釋,同時判處2年有期徒刑,對岳某應當將新罪判處的刑罰和原罪被執行的剩余刑期進行并罰,因此,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和第71條的規定,對岳某應當在4年以上6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