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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考點練習題:危害公共安全罪

來源:233網校 2013年9月9日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1.甲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某日,甲趁當地深夜間歇性的拉閘限電之機,盜割了一百多米高壓電線,造成供電中斷近十個小時。甲某將盜割的電線出售,獲利數千元。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
  A.破壞電力設備罪
  B.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擇一重處罰
  C.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
  D.盜竊罪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甲的行為危害了公共供電的安全,應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其行為同時構成了盜竊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擇一重處罰
  12.王某于一日酒后駕車,將行人李某撞成重傷,王某將李某抱上車,將車開到郊外,再將李某放下,事后離去,李某數小時后死亡。王某的行為構成:(  )
  A.交通肇事罪,不再定其他罪
  B.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加重情節
  C.交通肇事罪
  D.故意殺人罪
  正確答案:CD 解題思路:王某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駕車,構成《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當無疑,但事后將李某拋至郊外致死的行為應為何性質上引之法條又規定:有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為不屬因逃逸致人死亡,但也不能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而是他對李某死亡后果有放任的心態,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
  13.王某為某國有企業職工,因對單位福利發放問題不滿,遂找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控告,對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王某仍不滿意。某日王某趁總經理不在,潛入總經理辦公室,將一包劇毒藥物"毒鼠強"倒入總經理的茶杯中,后因總經理更換茶葉而將毒茶倒掉,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對王某的行為,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B.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C.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
  D.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正確答案:BD 解題思路:王某的行為針對的是總經理本人,不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14.根據刑法規定與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現場群眾毆打,逃往公安機關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但肇事者誤以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轉移至隱蔽處,導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項中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雖然逃跑,但是其逃跑并非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害怕被現場群眾毆打,逃往公安機關自首,因此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項中雖然行為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但是被害人是在交通肇事中當場死亡,并非因行為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也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C項中行為人符合本款規定的條件,其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據此,D項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法定刑情形
  15.甲為依法配槍的公安民警,其在一次巡邏中將自己的配槍遺失,因為怕受到組織處分,就沒有匯報,而是隱瞞了丟槍的事實,自己私下秘密尋槍。幾天之后,當地發生一起持槍搶劫銀行的案件,持槍歹徒槍殺了一名銀行的保安并劫走巨額現金。經鑒定,歹徒所用槍支正是甲丟失的槍支。則甲的行為如何定性?(  )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丟失槍支不報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
  D.不構成犯罪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我國《刑法》第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甲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
  四、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6.王某和李某是發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盜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滿釋放。2010年5月,二人密謀搶些錢花,王某提議,先想辦法弄只槍,搶劫時比較方便,李某表示贊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隨某巡邏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將該民警打暈,搶走其配備的手槍一支,子彈二十發。事后,二人于6月的兩天持槍搶劫兩次,共劫得現金人民幣五萬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所搶現金已全部被二人揮霍一空。試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為性質。
  正確答案:
  (1)王某和李某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
  我國《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共謀,共同實施了搶劫槍支、彈藥的行為,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和李某構成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且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3)王某和李某的行為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王某和李某曾因共同盜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且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4)王某和李某的搶劫槍支、彈藥罪和搶劫罪,存在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是牽連犯。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牽連犯一般應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比較上述兩罪名的法定刑,搶劫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對王某和李某應定搶劫罪一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五、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7.醉酒駕車的定性和處理。
  正確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條后增加了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修正,醉酒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醉酒駕車行為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高法"關于醉酒駕車犯罪統一認識后,還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對于判斷過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適合的,但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則不合適。因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屬于典型的危險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應當構成犯罪。危險犯是不需要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的,存在對法益侵害的實際危險就應當構成犯罪。
  (3)對于醉酒駕車造成傷亡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交通肇事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醉酒的人駕車會由于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導致肇事,這沒什么爭議。而醉酒的人駕車則不同,因為其明知酒后駕車行為能力減弱,影響正常駕駛技術的發揮,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此時其雖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在沒有任何防止事故發生措施的前提下繼續駕車行駛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駕車的行為應是一種間接故意的行為。
  綜上,醉酒駕車行為本身,對公共安全具有威脅。對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和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認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協調。為了保證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國刑法體系的協調性,《刑法修正案(八)》對于醉酒駕車的行為單獨定罪,并設置的相對較輕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對醉酒駕車行為的刑法規制,又保持了我國刑法體系的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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