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4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08/二/53;06/二/51;04/二/6、86:02/二/41、49】 加入收藏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的這一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這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但是這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此外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販賣毒品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考試\大編輯整理\第10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外,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包括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的情形,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應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追究其刑事責任。
例解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2006/2/51,多選)
A.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參與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
c.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強奸行為的
D.參與走私,并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
[答案及解析]cD。考查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法條鏈接 設為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十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