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產生影響的行為人身份資格、地位或狀態。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針對該犯罪的實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與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一般來說分為兩種:
1. 自然人身份與法定身份。自然人身份因自然因素賦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男女。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軍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2. 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如叛逃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量刑身份是指影響刑事責任輕重的身份。表現為從重或者從輕處罰。
刑法理論認為,只有具有特定的職務或身份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稱為特殊主體。
二、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刑訊逼供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自由罪、暴力取證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等。
三、犯罪結果對于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影響:
特定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為定罪是不同的:對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結果發生與否是其既遂的標志,而對間接故意而言,則是成立何種罪行或構成犯罪與否的標志。如同樣是開槍射擊他人的行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則不論是否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都構成故意殺人罪(只不過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屬于故意殺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間接故意,則定性問題應具體分析:若擊中他人并導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若擊中但未導致死亡而僅是受傷的,則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若未擊中則不構成犯罪??糪試大整理
四、過于自信的過失:
[例題: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正確答案:D.]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五、迷信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犯罪:
迷信犯是為了造成某種后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況,迷信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迷信犯不構成犯罪。
六、無過當防衛必須針對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例題:某甲開著一輛裝滿汽油的油罐車向正在行使的一列客車沖去,某乙見狀用步槍將某甲擊斃,油罐車翻下路邊溝中爆炸燒毀,對某乙的行為認定不正確的是哪些選項?[正確答案:BD].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險
C.行使無過當防衛權
D.故意殺人
?。ㄈ绻f本題中不是“客車”而是“貨車”,則不能適用行使無過當防衛權的規定。大家一定要注意)
七、犯罪預備階段犯罪中止的不適用刑事減責的雙重待遇:
[例題:下列有關犯罪預備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犯罪預備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
B.實施預備行為后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的,屬于犯罪預備
C.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D.對于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犯,除了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減免刑罰之外,還應同時適用預備犯的減免規定
[正確答案:ABC.]
八、犯罪未遂之“未得逞”之友情提示解釋: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本條的“未得逞”,字面意思是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但這樣理解是不正確的,應該理解為犯罪沒有完成,具體地說就是未完成某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雖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體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這決不意味著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已經得逞。
另外:教唆可以存在未遂,但傳授犯罪方法罪卻沒有未遂的情形,因為傳授犯罪方法罪是行為犯,只有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即構成既遂。否則就不構成犯罪。
九、教唆未遂:
?。?)具體情形包括:
1)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
2)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并沒有實施教唆犯罪行為;
3)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罪的教唆行為所致;
4)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
?。?)教唆未遂的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友情提醒:構成間接正犯則不成立教唆犯。
[例題:張某,男,39歲,農民。一天,農民馬某挖菜窖,占了張某家的地,張便找馬講理。馬不但不認錯,反而倚仗自己身強力壯,打了張某。張非常氣憤,咽不下這口氣,便伺機報復。第二天,張見馬的15歲女兒在地里干活,便產生了報復馬某女兒的念頭,但又怕自己打傷小女孩而犯法,便找來自己13歲的小兒子替他報仇,叫兒子去打馬某的女兒。小兒子受到父親的慫恿,拿起一把鐵鍬沖過去,對準馬某女兒的小腿就是一鍬,頓時將其大動脈血管砍斷,流血不止。終因流血過多,馬某女兒搶救無效死亡。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正確答案:BD]
A.張某與其兒子構成共同犯罪
B. 張某屬于間接正犯
C.張某屬于教唆犯
D.張某應獨立承擔刑事責任
(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謂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為人、或無責任能力者、或無犯罪故意者來實行自己的犯罪的情況。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張某的小兒子年僅13歲,屬于無責任能力人,張某應對其小兒子的故意傷人致死行為獨立承擔刑事責任。)
十一、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形態: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條第1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第6條:“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貪污罪]
第7條:“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盵挪用公款派生的共同犯罪]
第8條:“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十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不同的國家行為的處理:
?。?)《刑法》第321條規定,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是以一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
?。?)《刑法》第15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
?。?)《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顯然也是以一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處罰??糪試\大整理
(4)《刑法》第242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妨礙公務罪)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十三、挪用公款之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