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貨幣罪的概念與特征:
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非法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是為了保護貨幣制度。國外刑法理論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偽造貨幣罪的法益是貨而的公共信用;另一種觀點認為,偽造貨幣罪的法益是貨幣發行權。本書認為,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首先是為了保護作為經濟交易重要手段的貨幣的公共信用。隨著商品交換、經濟交易的發展,貨幣的公共信用日益增強,刑法通過保護貨幣的公共信用,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偽造貨幣的行為使人們對貨幣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從而侵犯了貨幣的公共信用。任何國家都是通過專有的貨幣發行權來保證貨幣的公共信用的,偽造貨幣的行為人都是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在此意義上說,偽造貨幣的行為也侵犯了貨幣發行權。但是,保護貨幣發行權也是為了保護貨幣的公共信用,如果某種行為雖然侵犯了貨幣發行權,但沒有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則不宜認定為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觀行為表現為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1)偽造,是指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的行為。典型的偽造行為表現為,仿照貨幣的形狀、特征、圖案、色彩等制造出與真貨幣的外觀相同的假貨幣。在這種情況下,存在與偽造的貨幣相對應的(或相當的)真貨幣。值得研究的是另一種情況,即自行設計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如根據人民幣的一般形狀、基本特征等自行設計制作出面值為200元的假貨幣。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與偽造的貨幣相當的真貨幣。對此,能否認定為偽造貨幣罪?我國刑法理論通常只承認前一種行為是偽造貨幣,但這種通說可能人為地縮小了偽造貨幣罪的成立范圍。事實上,行為人完全可能設計制作一種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特別是可能設計出所謂外國貨幣以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排除后一種情況也是偽造貨幣。至于偽造的方法,則沒有任何限制,如機器印制、石印、影印、復印、手描等等。(2)偽造貨幣包括偽造正在通用的中國貨幣、外國貨幣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貨幣,包括硬幣與紙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對貨幣的保護成為各國共同的任務,刑法基于世界主義的立場處罰偽造中國貨幣與境外貨幣的一切行為。12,行為人所偽造的貨幣必須是正在通用的貨幣,如果偽造已經停止通用的古錢、廢鈔,則不成立本罪。(3)所偽造以及可能偽造出來的貨幣應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即對于所偽造的貨幣必須特別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檢測手段、具有專業知識方能發現。[23]行為人制造出來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們誤認為是貨幣的,不可能成立偽造貨幣罪。但是,也不要求偽造的貨幣與真貨幣完全相同,且不以與真貨幣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為條件。如不具有真貨幣的號碼或印章的,也是偽造的貨幣。
2.偽造貨幣罪的主體必須是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但只能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以本罪論處。
3.偽造貨幣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貨幣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與貨幣發行權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刑法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目的。但在刑法理論上,有入主張應有營利或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人主張應有置入流通的意圖一。國外刑法一般規定本罪以行使為目的。如果從刑事立法學的角度來看,或許要求“以使用為目的”較為合適,但我國刑法鑒于偽造貨幣行為的嚴重危害程度,沒有作出類似要求。而且,對僅偽造貨幣并不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也以本罪論處。事實上不以使用為目的而偽造貨幣的行為,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因此,從解釋論上而言,不應認為本罪為目的犯。
(二)偽造貨幣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70條的規定,犯偽造貨幣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偽造貨幣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適用第一檔法定刑;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