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與特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一是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概括起來說,行為人生產、銷售了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須摻入了非食品原料,摻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摻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須對人體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圍容易確定,有害的范圍則較廣,有毒、有害的共同點是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以本罪論處。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恤艮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本罪主體既可以是符合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自己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1.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在行為、主體、主觀方面等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雖然有毒、有害食品都屬于不衛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對這種行為應獨立定罪。這兩種犯罪具有以下區別:(1)生產、銷售的食品性質不同:前者生產、銷售的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產、銷售的是沒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2)生產、銷售的含義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生產、銷售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后者的生產是指制造、加工、采集的行為,銷售是指一切有償轉讓的行為。(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發生任何實害結果,也不要求有發生結果的具體危險;后者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相似之處,需要區別。(1)二者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表現為生產、銷售了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現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眾場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2)行為發生的條件不同:前者是在客觀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其行為;后者一般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關系。(3)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自然人主體必須已滿16 周歲,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后者的自然人主體只需已滿14周歲,單位不能成為其主體。(4)摻入、投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主觀原因不同:前者往往是為了使食品的數量增加、成本降低等而實施其行為;后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實施投放危險物質。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44條和第15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