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過失犯罪主要集中于引起重大危害結果的領域(限于大綱范圍);
1、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
過失方法:
(1)失火罪(2)過失決水罪(3)過失爆炸罪(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5)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代表重大法益的對象:
(1)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2)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5)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重大安全職業中的過失:
(1)重大飛行事故罪(2)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罪(4)重大責任事放罪(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6)危險物品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教育設 重大安全事故罪(9)消防責任事故罪
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1)過失致人死亡罪(2)過失致人重傷罪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I)過失損毀文物罪(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332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5)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6)醫療事故罪(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5、瀆職:
(1)玩忽職守罪(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5)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6)環境監管失職罪(7)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6、軍人違反職責:
(1)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2)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3)武器裝備肇事罪
7、前后呼應的罪名:
(1)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 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止失職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3)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
(4)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