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意圖勒死乙,將乙勒昏后,誤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滅證據,又用利刃將所謂的“尸體”分尸。事實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殺行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為。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體罪
C.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和侮辱尸體罪
D.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退后或提前發生的情況。本題中,甲意圖采用勒死的方式殺害乙,行為對象乙沒有錯誤,只是導致乙死亡的原因發生了錯誤,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實施殺人后因為分尸而導致乙的死亡。在此種情況下,甲有殺害乙的故意,同時實施了殺害乙的行為,最后導致了乙死亡的客觀情況,因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甲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5.關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過失,與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換言之,具有故意、過失的人,也可能沒有期待可能性
B.行為人犯罪后毀滅自己犯罪的證據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犯罪,是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論處,是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無分文的乞丐盜竊他人財物得以維持生存的,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答案:D
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的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期待可能性不僅存在著有無的問題(是否排除責任),而且還存在程度問題(是否減輕責任)。選項A正確地表達了期待可能性與故意或過失之間的關系,即有故意或過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選項B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選項C也是屬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適例,選項D則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盜竊罪。
6.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以為是兔子,于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個彈孔,甲、乙所使用的槍支、彈藥型號完全一樣,無法區分到底是誰所為。對于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構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了兩個知識點,一是刑法中的打擊錯誤;二是刑訴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甲、乙誤把小孩當作兔子打死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處理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有過失的成立過失犯罪;二是無過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題題干中沒有給出甲乙是否存在過失的相關信息,而是從另外一個知識點也考查對甲乙的處理。即從刑訴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中來考查對甲乙的處理。從題干中給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屬于甲乙哪個人的行為所致,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此,沒有證據證明甲乙任何一個人導致小孩死亡的話,只能認定甲乙都無罪。因此,D項說法正確。
7.根據《刑法》規定,關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成立販賣毒品罪,應當從重處罰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誘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47條第5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因此,A項說法正確。
主犯、從犯的區分標準是在犯罪過程中起作用的大小,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的是從犯。《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因此,B項說法錯誤。
《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且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行為,不可能成立該行為之教唆犯。因此,C項說法錯誤。
傳授犯罪方法時可能同時有教唆行為,發生競合原則上擇一重罪論處。因此,D項說法錯誤。
8.關于實行犯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按照我國《刑法》總則的規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實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對簡單共同犯罪中的各實行犯進行處罰時,要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D.間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實行犯
答案:C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從刑法理論上講,適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屬于任何正犯行為。若行為人有正犯行為(實行犯)則排斥教唆的適用。因此,A項說法錯誤。
實行犯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從犯、脅從犯。其中從犯和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因此,B的說法錯誤。
對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因此,C的說法正確。
首先,間接正犯與另外一方是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他們之間不成立共犯;其次,間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實行犯,例如: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犯罪的時候,教唆者就屬于間接正犯,但教唆者不是實行犯。因此,D選項的說法錯誤。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9.律師趙某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見。趙某在接受該公司的10萬元財物之后,提供了虛假的法律意見書,導致不具備上市條件的該公司取得上市資格,嚴重損害了股東利益。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受賄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C.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應當數罪并罰
答案:C
解析: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顯然趙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因此,A項說法錯誤。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題中,趙某是為公司謀取利益。不構成該條規定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受賄罪。因此,B項說法錯誤。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趙某作為律師,故意為該公司提供虛假法律意見書。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故,因此,C項說法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刑法》第229條規定,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成立結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因此,D項說法錯誤。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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